推翻侦查阶段掏肠杀人的供述 掏肠案凶手死刑改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01:00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甘肃省高院近日对张掖“少女被掏肠惨案”作出终审判决,凶手乔建国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4年,张掖市甘州区连发两起少女掏肠惨案。造成19岁的少女琳子(化名)当场死亡,17岁的少女小花(化名)虽经抢救挽回性命,但身心遭受极大摧残。案发后,办案人员于当年9月29日将“恶魔”乔建国缉拿归案。

  乔建国归案后,因其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所做有罪供述不一致,致使审判工作拖延了两年。2005年1月17日,张掖市中院对乔建国进行公开宣判,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

  一审宣判后,乔建国提起上诉。甘肃省高院审理复核后,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张掖中院另组合议庭,对该案重新开庭审理后再次作出判决,判处乔建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决乔建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万余元。

  重审一审宣判后,乔建国再次上诉,不但否认部分供述,还称自己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甘肃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乔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乔建国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况,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据悉,之所以“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是由于此案中关于掏肠杀人的事实,只有乔建国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却没有直接证据指证,而乔又在上诉中推翻这一供述。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口供而没有证据支持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最终,经甘肃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终审判处乔建国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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