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建经济适用房多建廉租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01:21 大连晚报

  针对经济适用房、产权证、“插花楼”、百姓动迁、居民楼挡光等热点问题,几位人大代表提出建议

  少建经济适用房多建廉租房

  田丽红代表

  零散“插花楼”应“捆绑”解决

  近几年,随着大连市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快速发展,位居城市西部的沙河口区大量的陈旧住宅得以动迁改造。与此同时,部分“插花楼”因历史原因至今没有拆迁,零星夹杂在新建小区中。代表田丽红提交建议,希望尽快解决这些问题。

  她以南沙地区举例,说这类“插花楼”共计有5处,91户居民,大约占地7500平方米,小的也有150多平方米,无上下水、暖气、煤气设施,使用的是旱厕,基本上是外来人口居住。她具体地说,功成街202~212号,人口41人,17户,面积2000平方米,私有房产,四邻没有住宅楼,为上世纪50年代前遗留产物;南沙街127号,产权为四建、民勇集团,居住8户,面积500平方米,出租给外来人口居住,无上下水、厕所,环境卫生条件极差;南沙街甲字5号,居住8户,其中5户出租给外来人口居住,占地面积150平方米,1958年建,遗留原因是动迁住户太密;电业社区台山38号楼东侧原石油公司家属宿舍,居住8户人家,占地200平方米,四周均为楼房,环境条件极差;南沙街91号地块,建筑面积2000多平方米,55户居民。

  另外,还有沙河口区的盖州街铁道两侧的“插花楼”东起水源南巷,南至黄河路,西至西山小学,北至机车厂墙外;马栏广场周边的大连电车公司家属平房住宅区等地。

  田丽红说,这些“插花楼”在拆迁与安置资金上都有困难。她建议,市政府责成城市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局等相关责任部门对“插花楼”区进行实地调查,对于多数没有开发价值的“插花楼”区,可作为土地招标时的重要条件之一,捆绑挂牌,责成开发商拆迁安置。另外,政府应把拆迁“插花楼”区的权利下放给区街城建部门,并出台优惠政策给予扶持,把“插花楼”区的地块免费提供给区街城建部门,建造公建房或是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事业。

  潘延霞代表

  经济适用房不宜多建

  “提倡廉租房,控制经济适用房,这是我的想法。”潘延霞代表认为,经济适用房不宜多建,她的依据是,一个家庭的贫困或富有是动态的,不能建大批的经济适用房,让大批家庭住,因为经济适用房中政府有许多拨款在里面,如果他们享受到这笔拨款,在脱贫之后恐怕不能返还。反之,有的家庭现在富有,但未来有可能因病致贫,到时候很有可能享受不到经济适用房。

  “为贫困家庭提供的经济适用房,据我了解,都在20万元左右,甚至接近30万元,如果贫困家庭买了这个房子,对他们的生活来说只能是雪上加霜,可能有房子了,但生活难以维持。”潘延霞说。所以她认为,真正解决贫困户住房问题,最好的办法还是廉租房。“你今天贫困,我很快租给你廉价的住房,这才是结合实际、适应动态变化发展的。”潘延霞强调,控制经济适用房,但不是不建,经济适用房应提供给生活虽然比较困难但有购买能力的家庭。

  另一个有关房子的问题,就是呼声很高的控制房价问题。潘延霞语出惊人,她认为,政府不该控制房价,“大连中高档房子主要是外地人购买,本地政府付出代价控制了房价,外地人买房大量涌入大连,实际上等于是用大连的财政补贴了外地人。所以我认为,房价应适应经济发展社会需求,不要人为控制,而要市场控制,能卖出去,说明就有需求。同时,房价越高税收越高,这样就等于是把外地人的钱拿来用于本地人,反之人为控制房价,就把优惠全带给外地人了。”

  从另一角度看,潘延霞认为,对本地居民来说,我们应提高货币化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加快补贴“排队”的进程,多建廉租房,适当建设经济适用房。

  蔡志勤代表

  产权证不到位应解决

  最近一段时间,开发商违章超建,致使住户入住几年却仍办不了产权证的情况时有发生。我市多家媒体对此也曾多次报道。甚至出现了有产权证,却只拥有部分功能,不能办理交易的情况。此外,老百姓诸如房屋质量问题,包括透寒、墙体长毛、渗漏雨等,房地产虚假广告,开发商不按时交房却要退房等问题的抱怨也很多。

  蔡志勤代表建议有关部门,主要是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及其下属的区有关部门能尽职尽责、违法必究,不再纵容不良开发商的行为。开发商如果再超建,建议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其补办相关手续,甚至于对其进行处罚,实施违法禁入等等措施,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职能部门已发放《预售许可证》,业主已入住,超建房屋质量也无问题,符合有关采光、结构强度、消防等相关规定,主管部门就应考虑先允许办理产权证,允许过户交易、抵押等。

  蔡志勤代表认为,营造健康的消费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化解诚信危机,是国家房地产调控的重要方面。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实行失信惩戒、违法禁入制度,建立方便、快捷、有效的维权渠道。他建议所有参与项目审批的部门,都应建立全过程管理,责任倒查、终身负责的机制,项目投诉和案件处理情况与职能部门的政绩考核也应挂钩。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职能部门就要承担管理责任,先行解决百姓的实际问题。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刘湛琛代表

  动迁挡光补偿标准应该提高

  当前,城市的发展建设往往涉及老百姓动迁、挡光等问题,据有关信访部门的统计,投诉动迁、挡光等的案件已占全部投诉案件的60%以上,在动迁集中时期,这个比例还要高,已成为热点和敏感问题。

  刘湛琛代表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目前的拆迁、挡光补偿标准过低。我市动迁、挡光补偿标准分别是2001年、2002年制定的,那时大连的房价还比较低,动迁用户对当时的动迁补偿标准能够接受,但随着这几年房价的增长,用动迁补偿的资金根本买不了相应的房屋,急需住房的动迁户只能到远离市区的地区购买住房,很多用户还要搭上多年的积蓄才能实现购买新住房的梦想,这影响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刘湛琛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早动手,组织有关人士认真研究,尽快修改市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修改提高2002年制定的对挡光用户一次性补偿的标准,使广大动迁户、挡光户能从城市建设发展中受益,这也是保证城市健康有序发展的大事、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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