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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年内发放孤儿证 持证儿童可免收学杂费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07:34 南海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1月18日讯 (记者黄晓华 实习生朱斯斯 通讯员石青理) 记者今天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正着手对孤儿进行全面调查和登记造册,今年内将为所有孤儿发放《孤儿证》,并落实对孤儿的生活权益保障措施。 据了解,省民政厅、财政厅等14个部门已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财政部门应当将救助所需资金纳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 《意见》还就保障孤儿权益实行以下优惠措施: 水电:供水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要全时保障供水,对水费给予适当减免;电力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要全时保障供电,并适当减免电费。 医疗:要将符合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要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农村孤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救治费用按照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报销后仍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在救助基金中解决;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在救助基金中解决。 教育:教育部门对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符合上学条件的,要按时接受入学,免收学杂费和教材费,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被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应当纳入现有资助政策体系,给予教育救助;孤儿所在学校要优先为其提供勤工俭学机会。 就业:劳动就业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城镇登记失业的适龄孤儿按规定提供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住房:居住农村无住房的孤儿成年后,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居住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孤儿成年结婚后,符合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当地政府和建设(房地产)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交通:交通部门对护送流浪未成年人返家需乘坐汽车、火车、轮船交通工具时,应提供方便;对于孤儿乘坐市内公交车时,应给予适当减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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