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权收益”应是业主的收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08:36 扬子晚报

  每一个有物业管理的社区,物业管理公司(笔者认为应该改成物业服务公司)与广大的业主之间都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有的是因为业主的财物被盗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有的是因为业主的房子的质量问题得不到及时的维修,有的是因为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而拒交物业费。有的矛盾甚至闹大了,最终走上了法庭。其实,不管是业主也好,物业公司也罢,都是为了维权。笔者今天想提醒广大业主的是:你在维权的同时,对你应得的权益千万不要视而不见。

  随着私家车的增加,不少的物业公司在社区的路面上划定了泊车位,租给业主,每月收100—300元不等的租金;小区内的广告位的租金;公共用房的出租使用,这些项目都会给社区带来一笔笔不菲的收入,很多业主往往会认为这些都是物业公司“天经地义”的收入。其实这些收益是法律赋予广大业主的权益,任何物业公司擅自使用和侵占都是明显地侵害了广大业主的权益。

  在笔者代理的业主与物业公司关于“业权收益”纠纷的案例中,多数社区业主的权益得到了保护,社区的物业公司将这些收益扣除了成本及税收费用后,都返还给了业主,有的社区是用来冲抵下一年度的物业管理费,有一个社区甚至返还给业主100万元以上。但是有的社区的业主在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这些收益归物业公司。遗憾的是,业主在与物业公司交涉时,还不知道《物业管理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共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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