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浴室“装”出一危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08:36 扬子晚报

  

装修浴室“装”出一危楼

  装修房子时不能改变房子的结构,这是常识,也是为了保证整幢房子的安全。但盖好的房子不是适合每个人的审美标准或实际需要,于是就不断有人在装修时给房子伤筋动骨。这样一来房子是漂亮了或者适用了,但如果将房子整成危房,结果会怎样呢?前不久,南京鼓楼区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个案子。

  租房建浴室装修出危房

  2002年夏天,李先生想开个浴室,他看中了位于南京市新门口16号三层一处面积为500平方米的房屋,他四处打听后得知,该房屋是一处军产房,而拥有该房使用权和转租权的是南京市辰科实业有限公司。于是,他就与辰科公司联系租房,辰科也有意出租。双方于2002年8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8年,至2010年8月到期,租金每年12.8万元。协议同时约定,李先生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如果因为该层楼板渗漏而影响到楼下的正常营业,辰科公司有权追究李先生的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若在租赁期内李先生违反上述有关约定,辰科公司有权终止该租房协议。

  协议签订完后,李先生就开始着手改造房屋,使之成为适合浴室的结构。他先在房内加造了两个浴池,还凿开了楼顶,在三楼上加设了锅炉和一个大水箱,并铺设了一层220毫米厚的砼垫层。经过一番大刀阔斧的改造,李先生的浴室营业了。但是李先生的大量改造终于使得房屋不堪重负,3年后,问题渐渐显现出来。

  2005年,由于浴池、锅炉、水箱和砼垫层的重量超过了房屋的承重量,致使楼板破裂,水箱变形、漏水,二楼和一楼的房顶、墙体也都因此遭了殃,被漏水浸泡而损坏。这座原本结实的房屋竟成了一座随时都有可能坍塌的危楼。

  辰科公司发现这些问题之后,请来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处为该房屋做了鉴定,鉴定结果为,三楼至一楼渗漏水严重,房屋局部钢筋不满足载力要求,已存在险情隐患,建议采取排险加固措施,或者拆除浴池、锅炉、水箱及砼垫层。看到鉴定结果以后,辰科公司认定李先生违反了当初租房合同上的约定,于是找到李先生,要求终止合同。但李先生的大笔投资都在浴室里,本钱还没赚回来,当然不同意。于是辰科公司将李先生告上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定终止合同,并由李先生支付房屋鉴定的费用。

  法院:解除合同立即迁出

  鼓楼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开始时,法院尝试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致使调解无果,于是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辰科公司认为,李先生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破坏房屋结构,造成房屋出现严重的安全隐患。根据当初合同中的约定,辰科公司有权因为李先生的这种行为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李先生辩称,辰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就知道他租赁这处房屋是为了开办浴室,但并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因此李先生认为辰科公司是知道并同意他在租赁房内进行改造的,所以他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随后,法院在调查中发现,李先生对房屋的改造并没有经过和获得有关部门批准。

  对此,李先生说,没有办理改造手续是他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而他与辰科公司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能因为没有办理行政审批手续而认定他违约。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双方应该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在双方履行过程中,李先生没有征得辰科公司同意,就私自改造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而且没有办理改造的相关许可手续。李先生虽然说辰科公司明知他租房是为了开办浴室而没有提出异议,但没有实际证据证明这一点,因此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支持辰科公司的请求,解除辰科公司和李先生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屋鉴定费用,并要求李先生在十日内迁出该房屋。

  对这次判决,李先生不服,在2006年4月,上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要求驳回原判。法院在对此案进行再一次审理之后,宣布维持原判。

  实习生 郭君

  记 者 吉启雷 徐醒 范晓林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