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冤家”是朋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10:11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记者丁品

  当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环境污染也随之进入高发期。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执法、社会公众与排污企业之间往往成了“冤家对头”。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他们是否可以化“敌”为“友”?

  在近日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美国环保协会与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联合举办的全国环境监察高级管理人员研修班上,来自中国可持续工商理事会的企业、跨国公司代表和环境执法部门以及国内外民间环保组织的代表召开了一次别开生面的“企业、社会与环境执法面对面”研讨会。在与会代表激烈的观点交锋后,大家达成的共识就是“不打不成交”。

  记者认为,建立这种朋友关系的首要前提是企业必须诚信守法。企业是经济活动中的“强势主体”,在市场商品交换活动中总是趋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当前企业面临日益加大的环境和绿色贸易压力,因此,企业必须规范环境行为,做到守法经营,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这就要求企业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环境信息,如建立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公开报告制度等,主动接受执法部门和社会监督,认真实现节能降耗和减污提效,实现可持续发展。但是,目前这项工作还不尽如人意,如在公布污染企业信息较为详尽的上海市,其中因违法超标排污被媒体曝光的30多家跨国公司中,仅有雀巢公司1家做出积极回复。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企业在承担环境和社会责任方面工作做得还不够。

  环境执法者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向纳税人履行义务,并承担法律和社会责任。环境执法者既要保护公众的合法环境权益,也要保护守法企业的经营环境和合法竞争等正当权益。在污染治理问题上,企业有希望环保和科技等部门深入企业经营生产全过程、共同研究防治污染的迫切需求。一些与会者还提出,现在有的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对一些污染企业进行“挂牌保护”,甚至不允许环保部门进入企业进行检查,这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这种违法的“小动作”,既损害了公众的环境利益,也损害了守法企业的利益。

  在会上,要求完善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的呼声非常强烈。除要求实现对污染企业的有效监督外,一些代表还提出,环境执法者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权力,也同样要将其行政行为公诸于全社会。如果执法出现缺位、错位或越位等行为,没有尽职尽责,公众和企业依法也应有权对其进行举报乃至依法起诉。

  记者认为,要建立和谐社会,需要用法规、政策引导政府、执法者、企业和公众的诚信守法意识,规范其行为。只有这样,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才能够产生共同语言,认识共同的利害关系,找到共同的出发点,才能坐到一条“板凳”上“交朋友”,共谋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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