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人应进行现场见证并记明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10:11 中国环境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6〕409号2006年10月20日)

  关于行政处罚文书送达的有关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送达的有关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环保部门送达的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现场见证,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把行政处罚文书留置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环保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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