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私拿财物后因不堪领导责备撞墙自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14:59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富心振金宇杰)门卫老诸当班私拿公司螺丝等财物被发现,因不堪公司领导的责备,在公司里撞墙自杀后不治身亡。为此,老诸家属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昨天下午,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这家线缆设备公司赔偿老诸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2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私拿财物撞墙身亡

  2005年11月13日,老诸在当班时私拿了公司的6个螺丝、两只轴套和两根圆钢,恰巧被接班的同事老方发现并向上级汇报。

  次日中午,公司领导找老诸谈话,并要求他写一份深刻的检查。在写下《我的坦说》及《遗书》后,老诸于当晚6时30分,头撞门卫室东墙受伤倒地。晚7时38分,警车将老诸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老诸为颈椎骨折并截瘫,后因医治无效,于2005年11月30日死亡。

  自杀原因各执己见

  在法庭上,老诸家属诉称,公司领导在找老诸谈话时,采取了训斥谩骂等不正确的工作手段,致其精神崩溃后自杀,事后又未积极抢救,因此,老诸的死亡与公司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5万余元。

  公司方则辩称,老诸私拿公司财物,公司领导发现后找他谈话,既无严厉的语言,更无任何辱骂、攻击的语言。老诸出于羞愧、懊丧的心情撞墙自杀,是个人行为,与他人无关。事发后,公司方积极组织抢救,不存在延误救治的情况。公司在整个事件中毫无过错,故请求法院驳回老诸家属的诉讼请求。

  单位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老诸利用担任门卫的便利条件,私拿公司财物,确实违反了企业厂规厂纪,在被公司领导找去谈话后,又以自杀的方式来证明自己清白,是不理智的行为。谈话的不当语言并不必然导致老诸自杀行为的发生,故老诸本身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此外,从事发经过及证据看,公司方不存在延误救治的过错行为,老诸家属也无证据证明老诸的死亡与延误救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然而,从本案证据材料看,公司领导找老诸谈话过程中,也确实使用了不妥当的言语,使老诸感到极大的精神压力,这与其自杀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公司方对该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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