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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撕坏不能成为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2日15:00 新民晚报

  撕坏后又粘合而成的欠条是否具有证据形式的有效性?虹口区法院对一起民事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黄女士要求被告李先生支付欠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日前,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案情回放

  1999年黄女士与李先生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4月,李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款由李先生支付,当年10月两人入住。2005年5月,两人因关系不好想分手,李先生写给黄女士欠条一张,上写欠黄女士人民币20万元,三个月内付清。过了一个月,两人又登记结婚,但于同年年底离婚。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有较详细的说法,未涉及2005年5月欠条所指的20万元欠款。嗣后,因李先生拒绝支付,故黄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先生支付欠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

  原告理由欠条是补偿

  黄女士认为,当初因房屋产权登记仅为李先生一人名下,故提出异议。后来两人达成协议,由李先生给付20万元作为补偿。因李当时无20万元,故出具欠条一张,约定3个月内付清。黄女士提供了一张李先生于2005年5月出具的欠条。该欠条系撕坏后粘合而成。对此,黄女士解释是她与李先生结婚后,觉得该欠条已无用,遂随手撕了,但随即发现不妥,便将欠条粘合在一起。

  被告申辩付款为分手

  被告李先生认为,2005年5月双方关系不好,他提出分手,黄女士要求支付分手费20万元,李先生表示同意就写给黄女士欠条一张。当时,李先生先写了一张觉得欠妥,撕后又重新写了一张明确是分手费的欠条。第一张即黄女士现向法院提交的欠条,第二张上应当有“分手费”三个字。李先生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虹口区法院认为,首先,该欠条系被撕后再粘合而成,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其次,黄女士称李先生出具欠条是为房屋因素,为补偿她而作出的欠款承诺。但现有证据显示,房屋由李先生在婚前购买,各项费用也由李支付,黄女士又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此外,在两人的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对财产作了细致的分割,但并未涉及系争欠款,可见至两人离婚时双方之间已不存在欠款关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黄女士持已被撕毁的欠条要求李先生履行欠条记载的给付内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黄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本报通讯员顾琼

  本报记者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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