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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追讨彩礼对簿公堂法院判决女方归还半数礼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3日09:10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通讯员侯荣康陈艳记者徐亢美)昨天,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对一起“追讨彩礼案”作出一审判决。

  本案原告为崇明县城桥镇务农的蒋某,他年近40岁尚未婚配。几年前经人介绍,与家住徐汇区的姑娘小董谈起恋爱。谈婚论嫁期间,蒋某按农村风俗给董家送去彩礼,彩礼中有人民币8800元、祖传黄金方戒指1枚、黄金项链1根,以及羊毛衫等。然而,两人在以后的交往中日渐疏远,未能成婚。蒋某认为,既然如此,彩礼理应退还。女方承认收到这笔彩礼,但指出,由于原告的不洁性行为致使她染上了妇科病,为此花去18000元医疗费。在她患病期间,原告既不予照顾,也不予经济补偿,因此彩礼也不予归还。

  法院认为:彩礼作为民间风俗并无不可,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确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可予支持。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女方归还男方彩礼4400元,金项链1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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