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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犯错顶多扣两成月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5日09:00 解放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戚育红)汽车销售公司收银员李小姐将一张限额5万元的支票填成15万余元,致使客户被银行处罚。汽车公司赔偿客户后,将李小姐告上法庭索赔。日前,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公司诉请不予支持。

  去年6月,某汽车销售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客户提供了3张空白支票。收银员李小姐在开票过程中误将一张限额5万元的支票开成15.5万余元,致使该支票被银行退票,客户被银行以签发空头支票为由罚款7000余元。汽车公司向客户赔付7000余元,同时扣发李小姐当月工资700元。

  事后,李小姐提出辞职。同年10月,汽车公司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要求李小姐赔偿经济损失7000余元,但未获支持。该公司不服,随即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职工因工作不负责等过错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汽车公司扣发李小姐当月工资700元,已超过这一标准。另外,汽车公司10月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已超过时效。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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