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民事赔偿不能抵减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6日13:07 法制周报-e法网
专家称民事赔偿不能抵减刑事责任
肇事车的假军牌。

专家称民事赔偿不能抵减刑事责任
刘灿辉亲人在出事现场描述当时的情景。

  专家说法

  民事赔偿不能抵减刑事责任

  2007年1月16日,在当地镇政府有关领导的主持下,刘灿辉的父亲刘文祥、母亲邓龙作为乙方,与甲方岳才兴的妻子刘艳春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书。在调解协议书上,甲方承认刘灿辉是被岳才兴“在雀塘中心小学校内驾车不慎”撞死的,岳才兴“自愿一次性赔偿刘文祥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20.5万元”。

  让人惊讶的是,协议书的第二条赫然写着:乙方刘文祥、邓龙自愿放弃追究岳才兴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且配合岳才兴的家属请求政法机关对岳才兴免除刑事处罚。

  “他们那份协议书只能说是民事部分通过协商解决了,而涉及刑事的部分,本来就是国家公诉的内容,与民事赔偿没有任何关系,不能因为赔了钱就免除刑事处罚。” 新邵县公安局办案民警说,根据有关规定,刑事拘留期7天内必须报捕。岳才兴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后,案件已经基本侦查终结,“就在这几天内会把报捕的手续办下来,下一步的工作就是提起公诉了。”

  在对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进行分析后,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当地司法部门工作人员说:“一般的恶性

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大概能获得10万元左右的赔偿。岳才兴一案的赔偿金达到20.5万元,其最终目的还是想让岳才兴免受刑事处罚。”

  以法量案

  岳才兴可能面对的刑罚

  湖南融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冯向阳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本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可见,刑事犯罪依法受到国家的惩罚,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

  犯罪嫌疑人应否被追求刑事责任最终受到刑法的处罚,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以下几种情形下,才可依照被害人的意志决定: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只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案;3.过失致人重伤案;4.故意伤害构成轻微伤的。本案显然不属于依当事人意志决定是否追求刑事责任的案件。因此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不能免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事实准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这一情节,可在法院具体判决犯罪嫌疑人刑罚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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