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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参团旅游伤亡如何索赔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9日02:56 重庆晚报

  本报讯 上海市民到重庆旅行社组团旅游时发生车祸,把车方起诉到法院时,双方为重庆和上海的两个赔偿标准引发争议。昨日,记者从渝中区法院获悉,该院在日前判决按照上海标准赔偿残疾补偿金。对比重庆赔偿标准,伤者要多获赔1.7万元。

  上海人杨女士在上海从事房地产行业。2004年10月7日,她来到重庆参加了我市一知名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两天后,杨和其他43名游客登上了市汽车运输集团第一运输有限公司(下称汽运一公司)的旅游大客车。次日,旅游车行至四川省平武县境内,因车速过快,翻下22米的崖坎并坠入涪江,死亡21人,伤21人、失踪3人。当地交警认定该车驾驶员负事故全责。

  在这场车祸中,杨女士所受伤为十级伤残。因进行治疗和伤残鉴定等原因,杨在去年将汽运一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14万余元。其中,残疾赔偿金按照上海的标准计算,为3.7万余元。

  法庭上,汽运一公司认为,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重庆的标准计算,该笔费用为2万余元。

  法院认为,杨女士已经举证证明了自己是上海籍城镇居民,并证明了上海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重庆,残疾赔偿金标准就可以按照上海标准赔偿。为此,法院判决汽运一公司总共应赔偿杨全部费用7万余元,其中残疾赔偿金3.7万余元。

  此案判决后,有人质疑到底该按照哪里的标准计算赔偿金?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何桐雨律师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四川,原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上海,被告住所地在重庆,杨女士在起诉时可选择四川、重庆、上海的三个标准索赔。民法通则规定,赔偿权利人(如本案的杨女士)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权利人住所地标准赔偿。如果其他外地人在重庆组团旅游、出差发生类似车祸,伤者(死者)所在地标准低于受诉地赔偿标准的,可以要求按受诉地(重庆)的标准赔偿。

  (记者 罗彬)网络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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