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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中草药治疗含"手术费" 可疑医药费难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9日10:01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骆南华 通讯员庞丽 刘萌)在采用中草药治疗中竟含有“手术费”;身处医疗条件好的医院,却舍近求远找其他外地医院……在人身损害纠纷案诉讼中,法官们经常见到这样的医药费索赔。对这些“可疑”的费用,法院告诉受害者:不是有医药费发票、收据,就可以得到赔偿。

  案例一

  中草药治疗中含有“手术费”

  今年29岁的林某是藤县岭景镇人。2005年12月,南宁市的文某雇佣林某到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某工地帮看守挖土机。

  2006年1月12日晚上8时左右,林某在看守挖土机时,被他人用铁线捆绑后丢弃在荒野中。第二天早上9时,林某被人发现后才送到

医院救治。辗转钦州市、南宁市的医院住院治疗一个多月,林某的伤情没有明显好转。同年2月22日,经咨询医生同意,双方约定由林某自行到院外就医,所需医疗费、药费、生活费等均由文某负责。

  2月25日,林某回到老家藤县岭景镇卫生院进行中草药敷疗,病情得到一定好转,但是无法正常如初。同年9月4日,经过

司法鉴定,林某的伤残程度属于八级伤残。林某遂把文某告到了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要求文某赔偿各种经济损失。

  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林某提供的医疗费单据中,有一张藤县岭景镇卫生院的收据,金额达9024元。可这笔费用是否存在,却被文某所质疑。

  林某回到老家的治疗是以中草药为主。但是从该收据上却看到,除了758元的中草药费外,其他大多都是与中药敷疗无关的费用,还居然写有手术费一项。文某认为,该收据上所记载的治疗、收费项目及收费金额,与林某当时的伤情以及所需的治疗存在明显的不符,该收据是不真实的。

  今年1月份,西乡塘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林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文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确认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时,法院认为林某提供的岭景镇卫生院的医疗费收据,没有病历或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印证,故对该费用不予确认。

  案例二

  无法证实医药费的真实性

  没有病历佐证,无法证实医药费的真实性,而即使有病历,如果缺乏合理性、必要性,法院也会依法否决。今年1月18日,西乡塘区法院宣判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受害者就没有得到“没有必要”的治疗费。

  2005年7月11日下午3时52分,南宁市心圩镇的汤某与施某,因经商问题发生口角,施某用竹杆打伤汤某。虽经治疗,汤某四肢肌肉仍长期疼痛。直到去年10月9日,方被确诊为外伤后慢性肌筋膜炎。汤某要求施某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

  西乡塘区法院开庭审理时,汤某出示了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空军南宁十里亭医院的医药费票据,但未提交相关病历,这些费用未予支持。汤某提交柳州市人民医院、湖南祁阳县三口塘中心卫生院、玉林市卫生医疗门诊的医疗费票据,被法院认为,汤某住所地在南宁市,她主要就诊的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是三级甲等医院,具有较好的医疗条件,她不能证实去外地治疗的必要性。

  从汤某提供的柳州市、湖南、玉林的门诊病历上看,有的未开具检查项目及药物名称、有的未注明患者姓名、有的未加盖医院公章,且未有相应的病历证实,法院对这些治疗费用也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施某在1月24日自动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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