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中院原院长张自民被判9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31日06:12 新京报

  受贿80多万,另有58万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据新华社电(记者周立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自民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六安市中院2006年10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张自民2004年继刘家义之后担任阜阳市中院院长期间,通过工程建设、人事安排等渠道,受贿财物人民币80多万元,另有58万多元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自民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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