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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围堵柳州一娱乐场所 七名被告人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4日11:32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杨建林)消费者在柳州市一娱乐场所玩耍,因账目问题与娱乐场所员工发生冲突,消费者受伤。随后,消费者纠集其他同伙围堵该娱乐场所,导致娱乐场所附近路段交通瘫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2月2日上午,柳州市柳南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韦某、张某和沈某等7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围堵娱乐场聚众滋事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06年5月3日晚,韦某、张某和沈某等人,伙同刘某(另案处理)等一帮人在柳州市柳南区一家大型娱乐场所内消费。次日凌晨,临走时刘某结账,因账目问题与娱乐场所员工发生冲突,娱乐场所员工冲入包厢,将刘某等一干人打伤。5月4日晚8时许,韦某、张某和沈某等7人,纠集刘某等人,准备数十根木棒来到娱乐场所楼下,围堵出口并呼喊口号,准备报复。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维持秩序,但聚众人员向公安投掷矿泉水瓶,冲击警戒线,妨碍公安机关执法,导致现场秩序混乱,该娱乐场所无法正常经营。娱乐场所附近路段被迫实行交通管制,公交车无法通行,影响附近住户出行。部分民警甚至被矿泉水瓶击伤。

  公安机关为处置该突发事件,调动交警、刑警、巡警等大批警力,甚至出动巡防队员和警犬协助,现场大约有150名警员,50余名巡防队员,8条警犬,甚至还有200名警员待命,耗费各种资源价值1万余元。

  案发后,柳州市公安机关在柳州、桂林两地,先后将韦某、张某和沈某等7人抓获归案。

  案件审理一波三折

  此案审理可谓一波三折:2006年10月,检察机关曾向柳南区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张某等7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院已经开庭审理;然而一个月后,检察机关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法院同意;到了2006年12月,检察机关又以此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经过补充证据后,柳南区法院2月2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

  为了保证案件审理有序进行,法院加强了警戒。上午9时许,记者赶到法院,守卫大门的法警将记者拦下询问。记者表明身份后才被允许进入。在审判大楼前的安全门,来旁听案件的被告人家属排起长龙,接受法警检查,并在记录本上详细登记方可进入。在审判庭里,还有数名法警来回巡视。

  张某等7名被告人被带进审判庭,一字排开,面无表情。他们当中年龄最大的39岁,最小的23岁,案发时均无固定职业。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等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妨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应当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出具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物证等相应证据。

  辩称娱乐场过错在先

  7名被告人中,有6人聘请律师出庭辩护,其中两名律师做无罪辩护。张某、韦某等人表示,他们聚集到娱乐场所只想向对方讨说法,要求支付医药费。

  辩护律师普遍认为,消费冲突是事情发生的关键:事发当晚,娱乐场所结账算出的数额,大大高于张某等人的估计,且无法提供张某等人签名确认的详细消费单据,只有一张电脑打印票据,导致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娱乐场所没有采取正确的处理办法,而是指使员工动手打人,打人后又不妥善处理,娱乐场所有过错在先。一位辩护律师还指出,其从工商部门调取有关证据,发现案发当天娱乐场所尚未办理营业执照,到2006年7月3日,即案发后两个月才领取营业执照,“此前的一段时间属于违法经营,应该追究此责任”。

  在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均认为,该娱乐场所不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范畴。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机关人员强调,起诉书中所指的“公共场所”,实际上是娱乐场所附近路段,并非指娱乐场所。审判长宣布此案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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