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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暗藏“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2日05:36 三秦都市报

  春节期间,不少市民选择外出旅游,本报与省消协、市消协提醒您,在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看清合同,注意细节,以免受到以下这些“霸王条款”的侵害。

  旅行社可单方改行程

  霸王表现: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点评:如经营者保留此项权利,就意味着经营者可任意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内容,属于单方变更合同。

  遇意外只找保险公司

  霸王表现:消费者因病发生的费用自理;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伤害的,旅行社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

  点评: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合同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的权利。

  取消旅游团只退费不赔偿

  霸王表现:旅行社如果取消团队计划(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或不够成团人数时),应提前3天通知消费者,并全额退还所收预付款或团款。

  点评:因不可抗力取消团队计划,消费者不要求赔偿;但对于因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而取消团队计划,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出现自然单间游客补房费

  霸王表现:旅行社规定,报名出现自然单间(单男或单女)请补交房差或视情况安排三人间。

  点评:旅行社是旅游组团的组织者,自然单间的出现,并非消费者过错,而是旅行社组织不当造成的,该条款是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服务的不公平条款。

  改变出团日期退团要赔钱

  霸王表现:旅行社规定,由于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而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可变更出团日期,旅游者应依据变更后的团费标准付费,旅游者也可以选择退团,但仍需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并依情况须支付赔偿金。

  点评:该合同格式条款属于违反显失公平的条款。变更出团日期是由于旅行社无法出行所致,在这一前提下,还要求旅游者另付费或退团须交赔偿金,显失公平。由于经营者的责任,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依法给予消费者相应的赔偿。

  本报记者 王昭玮 实习生 黄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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