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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瘟猪、狂犬就地扑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2日08:28 千华网

  千山晚报消息(记者 李丹)狂犬病、口蹄疫等动物疫病,危害着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将从3月1日起施行的《鞍山市重大动物疫病畜禽扑杀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鉴定患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畜禽须立即扑杀,不能立即扑杀的将被隔离禁止交易。

  据介绍,重大动物疫病一般发病率或死亡率高,而且传播迅速,不但给动物养殖业造成严重的危害,还可能对老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如一些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狂犬病等。2005年10月,鞍山打响大规模防控禽流感战役。去年,鞍山又设立多个犬类狂犬病免疫注射点,对城区犬类进行集中免疫。

  为有效控制、扑杀重大动物疫病,此次出台的《鞍山市重大动物疫病畜禽扑杀暂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如果经鉴定患有重大动物疫病,须立即进行扑杀,如果不能立即扑杀也需要采取隔离等相应措施,在隔离期间禁止用于生产活动,并禁止交易。动监部门在扑杀前须查验、核实:省统一制式的动物疫病诊断报告、免疫标识和免疫档案、患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数量、品种以及疫点周围易感动物的数量及免疫情况等,对于从外地引入的动物,还得检查其《同意引入证明》、启运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此外,按照相关规定,工作人员还须调查了解动物来源、免疫、检疫、饲养管理等情况和疫病发生、诊断、监测过程。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填写扑杀补贴登记表,注明畜主姓名、地址、扑杀时间和畜禽数量、类别、补偿金额,扑杀补贴数额由当地政府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协商确定,对于应当实施强制免疫而没有免疫,或者拒绝检疫而发生动物疫情的,扑杀后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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