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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证应聘月嫂 席卷客户钱财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2日09:06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郑州2月12日消息(记者赵飞 通讯员金研))通过家政中心找的月嫂,上岗刚3天即将雇主家部分财物一卷走之。无奈,雇主把月嫂的“东家”---郑州东方爱婴家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家政中心)告上了法庭。2月8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判决家政中心赔偿1600元。

  2006年9月5日,郑州市民董先生到家政中心协商雇用月嫂服务一事,家政中心介绍了一名叫“李巧”的月嫂。当月10日,李巧开始上岗。12日,李巧趁董先生家中无人,将他家中的手机、DVD、首饰、部分婴儿衣服及1430元现金偷走,盗窃价值共6万余元。

  事发后,董先生报了警,直到李巧被抓获,董先生才知道李巧的真实名字叫雷蕾。董先生表示,他专门到家政中心找月嫂,为的就是安全,结果仍发生了意外。尽管“李巧”已被抓获,但仍有价值近1500元的物品未追回,家政公司又拒绝支付这些钱。于是,董先生以家政中心未严格审查月嫂身份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董先生认为,家政中心在宣传册上明确说明了自己的服务特点:会使母婴得到科学的、全方位的照顾。但在月嫂提供服务时并没有履行自己宣传的承诺,更没有严格审查核实月嫂的真实身份,家政中心具有严重的过错、过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家政中心则认为,“李巧”盗窃纯属个人行为,何况案发后,家政中心积极协助破案,浪费了大量人力、财力,已尽了责任,不应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家政中心作为一家提供月嫂服务的专业母婴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月嫂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及培训,保障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的人身、财产安全,但该家政中心并未履行其承诺,致使董先生及家人受到经济和精神损失。家政中心作为雇主,应该对其雇员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法律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家政中心赔偿董先生现金损失700元,衣物折合价400元,精神损失费500元,共计赔偿1600元。

  一审宣判后,承办此案的法官提醒市民,选择家政服务,一定要找正规的家政公司提供服务,即使出现问题,责任将由家政公司承担。同时,家政公司应严把用人关,既要审核从事家政工作的劳务人员的身份,还应该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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