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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在城市做生意 农民遇车祸按城市标准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2日09:29 汉网

  汉网消息 (记者汪文汉 实习生巴雯)仙桃农村农民工郭大有在宜昌遭遇车祸,在赔偿问题上是按“农村村民计算”,还是按“城镇居民计算”,引起原被告双方争议。

  去年3月18日晚7时,常年在宜昌做风筝生意的郭大有,骑着自行车途经大公桥客运站时,被一辆长安卡车撞倒在地,因抢救无效次日死亡。

  宜昌市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司机吕军和死者郭大有负同等责任。

  当郭大有的妻子蔡霞向当事司机吕军提出索赔时,对方称:因郭家是农村户口,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赔偿。这样算下来,赔偿金不足9万元。

  郭妻不服,6月6日,她携两子女一起向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吕军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法院近日下达调解书,由吕军赔偿蔡霞等人15万元。

  据了解,这是宜昌首例农民工死亡赔付额超出村民标准的案例。

  【法官说法】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认为,最高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指出,受害人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在本案中,郭大有一家在宜昌已生活多年,尽管是农村户口,但应当被视为城镇居民。(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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