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法院5起案件同日立案当天结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2日17:47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合肥2月12日消息(记者刘军)记者近日从安徽省蒙城县检察院了解到,随着蒙检民行建字(2006)01号等一系列检察建议书被送往蒙城县人民法院,一起从2004年至今仍未解决的民事案件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据了解,2004年,安徽省蒙城县金通汽车运输队通过公开竞买的方式,获得了安徽省蒙城县晨光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不良资产,但在对该资产进行处理时遭到晨光公司抵制。后经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晨光公司偿还本金200万元,利息60万元,但晨光公司仍拒不执行,法院多次调解未果。2005年经金通汽车运输队申请,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查封晨光公司的房产,并将2005年12月15日拍卖后所得178万元款项交至亳州中院,等待偿付。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晨光公司在拍卖前出具了共计182.2万元的债务借据,借据的债权人们于2005年12月13日,分6起案件将晨光公司诉至蒙城县人民法院。该法院当天受理其中5起,并审查通过,予以结案,当日即转入执行分配程序,整个过程法院均未告知另一债权方金通

汽车运输队。

  面对这个结果,金通汽车运输队提出了自己的质疑:作为债权人之一,如此重要的审理与分配,法院为什么不告之自己?其中错综复杂的债务关系,法院短短一天就能审查清楚通过吗?在晨光公司的数笔债务中,原本是投资入股的股金最后竟然变成借款,晨光公司是不是有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嫌疑?种种困惑让金通汽车运输队向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了申诉。

  在接到金通公司提出的申诉后,蒙城县检察院审查了6起案件的原审卷宗及相关材料。审查发现,6起案件中,四笔借款共计11万元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借入,未经财务部门处理或出示借款手续,已证实存在问题,法院在对该案调解前没有认真审核借款用途、使用去向和公司财务帐目等材料,未能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就进行调解是错误的。11万元借款中,有三笔约定月利率12.5‰,一笔没有约定利率,在调解书上约定月利率15‰没有依据证实,侵害了双方当事人一方的利益,显失公平。另外,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没有充分给双方当事人应诉和质证的时间。

  鉴于上述原因,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1月7日出具了蒙检民行建字(2006)01号等一系列检察建议书,并明确指出蒙城县人民法院相关案件的民事调解书,存在事实不清,调解错误,违反程序等问题,要求重新审理。

  另据了解,面对金通汽车运输队的诸多质疑,收到检察院出具的检察建议书后,蒙城县人民法院表示目前正在调阅卷宗,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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