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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超标排污银行不给贷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2日17:52 石狮日报

  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规定,“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停止信贷”。

  二、根据省、泉州市环保部门转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

  本报讯从4月1日起,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环境信息将成为排污企业的信贷参照,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有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到银行贷款将受到严格限制。

  记者昨日从市环保局了解到,根据省、泉州市环保部门转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该局正着手整合全市企业环境资源信息,及时向金融监管机构提供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形成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同时,环保部门将与金融机构等部门建立顺畅的信息沟通机制,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共享企业环保记录,联手合力推进治污。

  据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分析认为,企业环保违法或获得荣誉等信息将被纳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被列入“排污黑名单”的“污染大户”,在办理信贷等项目时将遭遇质疑甚至直接封杀。银行通过信贷限制污染项目,这对于影响环境的信贷就有非常严格的限制,这将有效促进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确保环境保护与金融安全的双赢。

  具体规划是: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环保工程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的,或没有进行环保工程建设的,金融部门停止贷款支持;对主体工程已完工而环保工程没有完工,或没有进行环保工程建设的项目,在投产运营时,金融部门不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邱永定记者兰良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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