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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客户索要140余万元 三"蛀虫"吞国有资产被判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4日09:36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象州讯 国有企业改制是国家盘活濒临破产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使企业得到最大限度再生的一项重要经济活动。然而,象州县原高宏化工有限公司的3名“老总”却趁企业改制前,共同为退路“出谋划策”,以解决职工福利为名,大肆向客户索要“提价费”,欲将140余万元巨款放入囊中。 2月12日,象州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少涛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5万元;判处该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廖柳华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32万元;判处该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韦国胜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象州高宏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沉淀硫酸钡产品畅销,身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李少涛,与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廖柳华及董事兼副总经理韦国胜3人不经董事会讨论即私下商议,以解决本公司职工福利、购买小车等为由,将本公司的产品每吨提高200至3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客户支付的差价货款后不入公司财务账,而汇入廖柳华开设的个人账户。 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间,多家客户按“要求”,将每吨提高200至300元的差价款陆续汇入和存入廖柳华的个人账户内,共计人民币147万多元。2005年11月30日,象州高宏化工有限公司改制为象州县联壮化工有限公司,但是直到案发前,3被告人截留的差价货款均没有上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少涛、廖柳华、韦国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象州县高宏化工有限公司领导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公司的财产,其行为己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3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所贪污的款项尚未分赃,可对3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对3人作出上述判决。(向州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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