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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玉林城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1日17:01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为了建设文明城市,防止环境污染,减少噪声、火灾、爆炸以及人身伤亡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治安处罚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玉林城区的具体情况,特就玉林城区禁止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玉林城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玉林城区范围包括:玉林镇辖区,南江镇的镇忠村、南江村、竹美村、新联村;城西镇的庆丰村、江岸村、莲塘村、新团村以及玉豸的陂头村;城北镇的二环路以内的平地村;名山镇的二环路以内的村及旺瑶村等行政区域,以及位于城郊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生活区。

  二、在重大节日、庆祝或庆典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须报市公安局审批,并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三、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进入玉林城区的,必须持有玉林市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

  四、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在托运行李和邮寄的包裹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燃放、运输、携带和夹带烟花、爆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没收其爆炸物品;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凡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主管人员。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的行为人以及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失或伤害,本人无能力赔偿或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储存、销售、燃放、运输、携带和夹带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公民都有权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举报的有功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

  七、公安机关是实施本通告的主管机关。建设、工商、交通、环保等部门和玉州区人民政府所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各村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通告的实施工作。

  八、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扩大禁止范围时,由玉林市公安局划定,报市政府备案。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我市以前所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有出入的,以本通告为准。

  2000年5月15日

  (文中涉及到的地名按新规定执行)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吴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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