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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栏山被诉侵权遭500万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2日00:21 新京报

  “甑流”二字惹商标官司,法院认定牛栏山正当使用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因为在白酒包装上使用“甑流”二字,牛栏山酒厂遭500万索赔,北京汇成酒业技术开发公司表示,牛栏山酒厂侵犯了其对“甑流”的商标权。昨日记者获悉,北京高院终审驳回了汇成公司的诉讼请求。

  汇成公司于1994年注册了“甑流”商标,用于自己生产的酒类产品上。其起诉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酒业公司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生产“牛栏山甑流酒”和“北京甑馏”,并长期、公开、大量地销售,侵犯了汇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牛栏山酒厂表示,甑流酒一般指没有经勾兑的原浆酒,是行业内高度白酒通用名称,在北京白酒行业已被广泛使用,汇成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法院查询了1939年编纂、1990年出版的《北京市志稿》,其中称:净流(或称甑流、甑馏)是一种特定白酒的通用名称,此称谓通行于北京乃至华北地区,且积年已久。

  由此法院认为,汇成公司虽对“甑流”文字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无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产品及宣传中将“甑流”作为特定产品的通用名称加以使用,牛栏山酒厂为说明产品的性质及特点而使用“甑流酒”字样属于正当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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