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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门伤客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4日06:24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肖则兰贺晓华本报记者陈宇 谈女士去服饰店购物,不曾想到,在开门时玻璃店门突然破碎,将谈女士打伤并导致六级伤残。玻璃店门伤客,店主是否应该担责?近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店主张某赔偿谈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1万余元。

  2006年7月17日18时30分许,谈女士与丈夫去泸州张某所开的“动感精品服饰店”购物,开门时,该店玻璃门突然破碎,导致谈女士左右下肢受伤,随后她被送往泸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谈女士受伤后,共住院治疗24天,治疗费用为九千余元。

  2006年8月29日,谈女士委托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自己的伤情进行伤残鉴定。2006年9月19日,科正司法鉴定中心出示鉴定结论为:谈女士左下肢损伤构成六级伤残。在与店主多次协商赔偿事项未果后,谈女士一纸诉状,将店主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店主张某经营的“动感服饰店”的玻璃门突然破碎,造成谈女士受伤,张某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法院认为,至于谈女士关于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续医费等的赔偿请求,应按照《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确定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法院还查明,店主张某在谈女士住院期间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共计3800元,因此法院认为,此款应在赔偿金额中扣除。

  故依照相关法规,法院最终做出判决,店主张某赔偿谈女士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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