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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同居女友索赔4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6日03:53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白法记者殷骏)认为孩子非其亲生骨肉,一男子以尊严受损为由,状告同居女友讨要4万元精神损失费。昨天,白下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感情赔偿”案。

  2002年,年轻的张刚结识了女友王玲,并同居在一起。一年后王玲产下一子,但两人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张刚诉称,这个孩子一直由他的家人抚养。虽然有了孩子,但这对同居恋人却出现了感情裂痕。2005年10月,经法院判决,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

  据张刚诉称,结束同居关系后,他对孩子是否由其亲生产生怀疑。去年5月,张刚委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孩子与其没有血缘关系。张刚表示,他们全家与孩子共同生活了2年多,倾注了很多感情。这样的鉴定结果,给他和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为此,张刚告到白下区法院,要求王玲赔偿孩子抚育费等,并赔偿4万元精神损失费。

  记者了解到,我国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以前未婚同居,且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的情况,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对1994年2月后未婚同居的,即使满足婚姻实质要件也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目前,这起特殊的“感情赔偿”案,正在审理之中(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若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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