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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问法](楚天都市报2月26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6日06:57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张女士:丈夫婚前个人按揭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我若与他离婚,婚后房产增值部分能分割吗?

  答:房产虽是男方婚前购买,但他是采用银行按揭方式购置的,婚后又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因此,女方有权分割增值收益。

  ●吴女士:丈夫是一家公司的副总,最近作为担保人为公司担保了一笔债务。公司若不能偿还这笔债务,作为妻子的我是否也要担责?

  答:该保证行为是为企业利益而非为家庭利益而作出的,故担保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你无需担责。

  ●李先生:韩某在保险公司从事客户开发工作。他与公司有合同约定:若跳槽从事承保、理赔、资金运用等同行业岗位工作,应提前90天通知公司,否则将支付赔偿金。后来,他擅自跳槽到新成立的另一家保险公司工作。他要向原公司赔偿吗?

  答:韩某未经原保险公司同意,擅自解除合同,其行为已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胡女士:丈夫下班途中穿越一条铁轨时,不幸被火车撞死。这算工伤吗?

  答:算工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解答: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张国振律师13886059568;整理:记者余皓。律师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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