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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因丈夫工伤状告包工头提出性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6日08:03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丁后锋 通讯员 钟亿雄 傅胜珍

  丈夫工伤后,性功能严重受损,妻子为争取自己的性权利,走上了法庭。2月13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罕见的“工伤性索赔案”。

  “村花”爱上壮汉,喜结连理

  1991年10月,黄珍经人介绍,认识了比她长一岁的王辉。王辉出生在浦北县一个农民家庭,家里很穷。黄珍是当地有名的“村花”,她爱上王辉后,虽然父母强烈反对,但她始终舍不得温柔体贴的王辉。次年,两人携手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两年,黄珍先后生下一男一女。然而,随着两个孩子的出生,这个原本贫困的家庭日子过得更加拮据,王辉只好外出打工赚钱。

  丈夫遭遇工伤,性功能受损

  2006年春节后,王辉随着浦北县塘胜村庞斌组建的工程队到合浦县城做工。然而不幸的事情就发生了。

  2006年2月19日,王辉在一栋住宅楼施工时,不小心从三楼跌落下来。这一跌,王辉双下肢完全性截瘫。这对于正值壮年,还有两个未成年孩子需要扶养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致命的打击。

  黄珍把丈夫从

医院接回家后,让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住院期间大笔的费用虽由工程队支付了,但是王辉还要进行长期治疗。为了筹钱,黄珍借遍了所有的亲戚朋友,家庭负债累累,为了照顾丈夫起居饮食,黄珍常常累得气喘嘘嘘。

  丈夫自从受伤之后,似乎再也没有性欲方面的需求。这会不会跟跌伤有关?书念得不多的黄珍拿着丈夫的诊断到医院询问,医生向她解释:“你丈夫双下肢截瘫,性功能受到损害。”“还能恢复吗?”“根本不可能!除非出现奇迹。”医生的话让黄珍一下子像掉进了冰窟窿一样。

  追求“性福”,她选择上法庭

  黄珍不相信丈夫真的成了废人,她曾经多次在晚上把自己打扮得

性感漂亮,试图以一个女性的本能唤醒丈夫的欲望,然而,无论她怎么努力,丈夫还是没有一点反应。

  “丈夫不能就这样废了。”黄珍买了许多药回来为丈夫治疗。可丈夫吃了几次后不见好转,就不愿配合治疗了。黄珍劝说丈夫,没想到丈夫将她的药扔出外面后咆哮:“你不要浪费精力了,我成了太监,你不要守活寡了,另找个男人。”黄珍吓得不知所措。

  丈夫失去性功能的消息在村里传开后,黄珍感到村里人看她的眼神都怪怪的,甚至有几个不正经的男人还老是在她面前晃来晃去,黄珍感到非常伤心。

  终于,在2006年11月28日,忍无可忍的黄珍一纸诉状将工程队负责人韦斌及发包人方宁告上了法庭,以其“性权利受到侵害”为由提出了索赔。

  “性福”无价,索赔于法无据

  2007年1月11日,浦北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这起“工伤性索赔案”。黄珍的起诉状称:被告方宁与被告韦斌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把该地三层半楼房的主体土建工程包工不包料委托被告韦斌建设,被告韦斌组织原告王辉等数人进场施工,王辉在施工现场三楼下坠跌地,完全丧失性能力,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黄珍配偶权中的性利益,造成其痛苦,要求赔偿原告的精神抚慰金2万元。

  对黄珍的遭遇,韦斌、方宁均表示了同情,可“我们并没有伤害过你的性权利,你的身体也好好的,性功能也好好的,我们并不需要对你赔偿什么”。两人均表示不愿赔偿。

  黄珍进行反驳,她认为性生活是夫妇双方共同体,配偶一方的性功能受到侵害,另一方性权利也必然受到侵害,并导致精神痛苦。韦斌、方宁认为,王辉性功能受损是事实,但并不等于伤害了黄珍。

  2月13日,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黄珍不具备主体资格。在本案中与被告有法律关系的是其丈夫,精神受到损害的是其丈夫,黄珍属第三人,王辉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提起诉讼的主体只能是其本人。黄珍提出2万元“性索赔”没有法律依据的,被法院驳回请求。

  接到判决书,黄珍掩面而泣,她完全不顾一个女人应有的矜持道出了内心的苦楚:“我爱丈夫,我不能背叛他,我的性生活只能通过他来完成。”

  “性福权”背后的法律缺位

  针对此案,浦北县检察院一位法律人士颇有感触。他说,《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与他人

同居。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说明了性生活是夫妇双方共同来完成的,因此配偶一方的性功能受到侵害,另一方性权利也必然受到侵害,性爱的权利应该成为每个公民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的重要内容。从人权的角度考虑,性权利是公民人身权的组成部分,属健康权范畴,以性生活为首要内容的同居是婚姻的本质要求。从法理上分析,尽管目前我国民事法律对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有明确规定,但是,对具体的性权利却没有明文保护,司法机关缺乏统一的办案尺度。他认为,有关部门应当考虑性权利的立法问题。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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