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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龄鉴定让两名“小贼”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7日00:40 大连晚报

  两个聋哑人在公共汽车上掏包被抓获,因他们长得比较瘦小,无法判断他们到底是不是成年人

  骨龄鉴定让两名“小贼”获刑

  ■本报记者 化冰

  本报讯 在公共汽车上掏包,如果作案的是未成年人,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或者不判刑或者少判刑。但是,这里遇到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两个聋哑人在公共汽车上掏包被抓获,因他们长得比较瘦小,无法判断他们到底是不是成年人。经过有关部门的骨龄鉴定,结果他们都为18.4岁。于是,人民检察院对他们提起了公诉,今年2月13日,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被告人李某和张某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李某和张某都是聋哑人。两人都是文盲,没有职业,经过调查,李某居住在河南省许昌县灵口乡负庄。张某是浙江省人。两人流窜到大连组成扒窃团伙伺机作案。2006年11月7日9时许,他们在大连市中山区秀月街2路公交车站,搭乘2路公交车,当车行至大连市中山区青云街路段时,李某在张某的掩护下,将乘客杨某的背包拉链拉开,盗走一个牛皮纸信封,内有现金2761.02元。两人得手后,被我市便衣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到案后,他们的赃款被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

  由于李某和张某两人长得比较小,一时很难认定他们到底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虽然找了有关手语翻译,但是一时还弄不清楚他们的真实年龄。于是,有关部门对他们进行了骨龄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他们的年龄都为18.4岁,也就是说,骨龄鉴定书,证实二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于是,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月24日指控被告人李某和张某犯盗窃罪,向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和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和张某系聋哑人,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减轻处罚。对于两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有关规定,法院于2月13日,做出如上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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