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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多年前股票闹到海安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7日07:34 扬子晚报

  本报讯 50多年前由地方企业发行的股票,在原股票持有人去世40多年后的今天,能否兑现和继承呢?近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股票遗产继承案。

  1953年6月,海安县公私合营海光电灯厂(以下简称海光电灯厂)公开向社会募集股票750股。酿酒业主陈国彬认购了海光电灯厂的股票5股,每股为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25万元(旧币值,相当于1955年后的25元人民币)。该股票背面显示:陈国彬及其亲属最后一次领取股息的时间是1966年9月。

  据了解,1963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先后成立了海安变电所、海安供电所,同时撤销海光电灯厂。1976年成立海安县供电局至今。2001年供电系统实行政企分开后,设立了江苏省电力公司海安县供电公司。

  陈国彬和妻子及惟一的儿子陈正元相继去世后,陈国彬的儿媳申翠娟、孙女陈梅兰和陈华、孙子陈群作为原股票持有人的法定继承人认为,海光电灯厂及其承继人自1966年10月起,至今没有向陈国彬、陈正元的法定继承人支付该股票约定的股息;海光电灯厂自股票发行之日起,至今也没有向股票认购者及其法定继承人支付50多年的红利。于是,他们将海安县供电局和海安县供电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该股票的本金、股息和红利,合计人民币10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与股票发行单位海光电灯厂没有任何沿革关系;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原告要求被告兑付股票本金、股息及红利共计人民币10万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计算根据。法庭最后宣布择日再判。

  (周 路 缪礼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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