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匪兄弟”携带凶器抢夺 被法院以抢劫定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7日09:15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讯(记者杨建林)柳江县成团镇的两名“匪兄弟”韦日星和覃方象,驾驶摩托车实施飞车抢夺被抓,公安人员从车上搜出一把剥皮刀。别看一把小小的剥皮刀,它对韦、覃两人的犯罪行为定性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日前,柳州市鱼峰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韦、覃两人有期徒刑4年6个月和3年6个月,各处罚金1000元。

  2006年8月9日7时许,韦女士驾驶助力车去上班,经过柳石路糖果一厂门前,身后突然响起摩托车的轰鸣声。紧着着,一双“黑手”瞬间伸过来,将韦挂在胸前的手机抢走。惊慌失措中,韦记下了作案摩托车的车牌号,并求助路人拨打了报警电话。一个小时后,公安人员根据韦提供的线索,全力布控,将两名“飞车匪”韦日星和覃方象抓获,并在摩托车右前保险杠处搜出一把剥皮刀。令两匪惊讶的是,检察机关以抢劫罪,而非抢夺罪提起公诉。法庭上,韦日星、覃方象百般辩解,称剥皮刀是在作案后回家才携带的,作案过程中并未有凶器。鱼峰区法院根据两匪此前的一系列供述,确认剥皮刀是预先准备好并随身携带,最终以抢劫罪对两人定罪。两被告人的朋友不服,咨询今报热线:没使用凶器也算抢劫罪吗?

  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粟光荣评析:此案中,两被告人虽然实施的是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是由于他们是携带凶器抢夺,因而构成抢劫罪。所谓“携带凶器”,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夺时,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以及其他杀伤性比较大的器具的行为。携带凶器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而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对被害人的人身权也构成威胁,其危害程度较之一般的抢夺行为更严重,具有一定的抢劫罪的特征。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第263、267条的有关规定,犯罪分子实施抢夺行为时携带凶器的,不管是否使用,都应当以抢劫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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