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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电梯内摔残养老院被判赔偿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7日12:08 东方早报
73岁的吴老太在走出电梯的一跤中摔成八级伤残,其家属认为养老院在事发后的处理中存在不当导致了伤害的扩大要求作出赔偿,昨天,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养老院虽未直接导致原告受伤及伤势扩大,但有义务采取更为积极的救治,不能免除全部责任,应当对吴老太的受伤作出部分赔偿计8700余元。 2005年12月的一天傍晚,住在上海某老年公寓的吴老太因身体不适,在公寓内的保健站吊针输液后,乘坐电梯返回自己7楼的房间。16点26分左右,电梯行至7楼门打开,吴老太步行走出电梯过程中摔倒在地受伤。养老院在半个小时后打电话通知了老人的女儿,但由于老人表示不需要去医院,院方没有联系救护车辆。直至老人家属从市区赶至老年公寓,晚上将老人送到第六人民医院,才发现,老人的伤势较重。经鉴定,老人因摔倒受伤致左股骨骨折,临床予行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遗症相当于交通事故八级伤残。 老人的家属认为,院方事发后抢救不力,导致了老人的伤势扩大,存在严重过失,要求院方赔偿老人治疗的医疗费用、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承担老年人住养、护理及康复的养老机构,具备一定的专业医护保健条件,在原告吴老太受伤后,较之与其本人,具有更为专业的知识判断是否应当将其及时送院治疗。因此,被告虽未导致原告受伤及伤势扩大,但是没有及时采取联系救护车等必要措施,存有一定的不妥之处,对原告的受伤结果不能免除全部责任。故酌情判决院方赔偿老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8720.99元。 通讯员 张志慧 早报记者 李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