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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返利很难拿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7日14:18 新闻晚报
□记者冯兰蔺 制图邬思蓓
商场年终举行“返利”活动:消费满5000元奖励一张面额100元的消费券。而当消费者跑去商厦兑换时,却被告知要带上一整年的购物发票才能最终兑现。最近冯小姐致电本报《百姓“议案”》,反映她春节期间在南京东路置地商厦遇到的“冤枉事”。她说:“商家这样的‘返利’行为实在名不符实,没有诚意。” 返券要备一整年发票 冯小姐向记者出示了该商厦寄来的返券领取单,通知显示:冯小姐在2006年1月12日至2006年12月26日期间,累积购物额满5000元,符合返利标准,因此可领取该商厦的红利返券100元。但通知上同时标明:兑换时,顾客须带好身份证、该商厦红利贵宾卡和返券通知单。此外,更为重要的是,2006年1月12日至2006年12月26日期间的所有购物发票也需一并备齐,否则将不予兑换。 “要收集一整年5000元的购物发票,实在有些难为人。况且,当初在消费的时候,商厦方面并未告知这些要求。”对于冯小姐的疑问,工作人员表示,这是商厦内部的规定,所以很难变动,但为了提醒消费者,他们已在发放的贵宾红利卡其背面进行了标注。 记者在卡背面看到,确有“红利以购物券形式发放,顾客凭贵宾红利卡、本市身份证、购物发票及红利领取通知函至商厦对奖领取处。”的规定,但对于“购物发票”的界定却相对模糊。“这里指的到底是一整年还是一次、两次?这都是应该标明并告知顾客的。”冯小姐说。 再三协调之下,冯小姐最终拿到了该商厦的100元返利券。“对于第一次兑换红利的顾客,如不带发票的,我们将予以酌情兑换处理。但对于一些兑换返券额度较高的或是第二次参与返券的顾客,就需备齐发票了,否则我们将拒绝办理。”工作人员解释。 借鉴国外条款细化模式 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姚飞表示,对于商家的返券行为,目前尚没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在这种情况下,尤其需要商家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姚飞表示,如兑换时是否需带齐所购物品发票、返券金额应满多少、是否全部商品参与红利累积等等,这些细节如果事先没有约定,日后一旦产生纠纷往往会成为隐患。“因此,商家必须事先与消费者进行约定,而消费者也需要对商家的事先告知‘规则’进行详细了解,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重要的是‘事先了解’,而尽量避免‘事后主张权利’。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双方的权益。” “目前使用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诸如返券、赠券等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并未被纳入其中。”姚飞表示,而从国际上来看,一些欧美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款规定则相对较细,可操作性很强。一旦出现新的消费动态和情况,法律法规也会相应跟上,这点值得我们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