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券促销面临五大法律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8日03:24 三秦都市报

  商家返券促销存在七大陷阱经本报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昨天,在中消协的指导下,西安市消协邀请有关法律和经济专家、律师、政府部门及行业负责人进行了专题研讨,并一致指出返券促销目前面临五大法律质疑。

  返券促销涉嫌价格误导

  有律师指出,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返券促销涉及复杂的演算过程,总折扣率随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多少、额度、次数各不相同,并处于不断变化中,难以清楚标明。这种促销方式扰乱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仅使明码标价失去了作用,而且“买100返100”等的标示,极易造成所售商品打五折的误解。《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返券促销涉嫌“变相搭售”、“捆绑销售”

  《反不正当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传统的搭售行为,是明确要求消费者购买A(商品),就必须购买B(商品);返券规则却是消费者买了A′(总价限额商品),就得在商场内再买B′(返券额度商品),否则会遭受相应损失。后者虽未指定明确的购买对象,但却限定了购买商品的价格总额和购买地点,相比原来单纯的强制搭售,其可选范围虽有扩大,但本质并未改变,名为让利,实际上是商家以损失返券为“要胁”精心设置的“变相搭售”、“捆绑销售”陷阱,它不仅涉嫌变相强迫交易,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而且把一部分成本强行转嫁给了供应商。

  返券促销涉嫌价格歧视

  《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提供相同的商品和服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实行价格歧视。在返券活动中,由于交易规则过于复杂,消费者的文化水平、年龄职业各不相同,有的精于算计,有的反应较慢,面对同样的商品,只因本人能力有限,就要向经营者付出更多的费用。一些人认为这是商家的智慧,实际上则是利用消费者的不足和弱点,赚取昧心钱。这种做法有违基本的商业道德,涉嫌价格歧视。

  返券行为涉嫌违法发行代金券

  《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商场印制的返券也是代币票券中的一种,虽然只限在商场内使用,但却具有货币的一般属性。这种随意发行返券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人民币的权威性,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且容易助长不正之风,引发偷税漏税等社会问题。

  返券额度过高,涉嫌低价倾销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据业内专家反映,商业零售业的正常毛利率是20%左右,返券促销所能承受的正常额度也就是“满100返20”左右,超过这一标准,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现实中,部分商家长期、高频度地开展高额返券促销活动,之所以能够承受得住,主要原因在于存在提高商品售价再行返券,利用税收管理漏洞返券不交税等问题。

  本报记者 王昭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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