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会所交付延迟 开发商被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8日03:35 新京报

  法院判令开发商支付违约金2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 李欣悦 通讯员 常鸣)因开发商不能按合同约定将小区内的健身房、游泳池等附属设施交付使用,业主李女士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记者昨日获悉,由于认定开发商此举违约,北京市一中院判令其支付违约金2万余元。

  小区会所未按时交付

  李女士起诉称,2003年9月,她与北京信远万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远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补充协议,购买该公司的康桥水郡A座房屋一套,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是2004年1月18日。

  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小区内设有会所,内设游泳池、小型健身房、美容美发室、专属健康医疗保健办公室,在房屋交付使用后6个月可投入使用,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的,开发商应采取临时措施,否则按逾期交房处理。

  开发商直到2004年3月11日才向李女士交房,虽然为此进行了补偿,但李女士认为,补充合同中约定的会所未能按时交付,信远公司应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并因此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开发商违约

  信远公司则表示,向李女士交付房屋的时间是2004年3月11日,按合同约定,交付会所的最后期限应是2004年9月10日。而会所于2004年8月19日就已经开始试营业,并未违约。

  法院认为,会所达到可交付使用的条件是,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及实际经营管理的公司依法成立。经调查,实际经营会所的康桥水郡游泳健身公司于2005年4月30日才正式成立,所以实际交付日应在此之后。法院认定,信远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使会所达到使用条件,已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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