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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细化野生动物造成损害补偿  受害者应在受损害之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8日09:42 中国环境报

  (记者于平)

  本报讯吉林省政府继制定《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之后,日前又推出此办法的实施细则,从而使这一地方法规更具可操作性。

  《〈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规定,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受损害之日起5日内到市、县级补偿管理办公室报告受损害情况,接到补偿申请后,市、县级补偿管理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内派出不少于两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并做好调查笔录,如实填写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认定表。市、县级补偿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现场调查工作,提出补偿意见。核定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报省补偿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后,由所在地补偿管理办公室实施补偿。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省补偿管理办公室委派专家调查评估组到现场调查取证,经省补偿管理办公室做最后认定,由所在地补偿管理办公室实施补偿。

  《实施细则》还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可就近实施抢救,并在5日内向当地市、县级补偿管理办公室报案,需继续治疗的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治疗。受害人在抢救治疗结束后60天内,提出人身伤害医疗费和人身损害补偿金申请,同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院救治费发票及医疗期间用药清单。造成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在5日内向当地市、县级补偿管理办公室申报补偿申请,同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实施细则》明确,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费列入省、市、县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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