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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患癌跳楼自尽学校越权火化惹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8日09:47 云南日报

  重庆教育学院中文系退休副教授朱子鸿,在被确诊患直肠癌后的第3天跳楼自杀。学校第二天将其遗体火化,数日后才通知他远在昆明的亲人。因认为学校擅自处理了儿子遗体,让自己连儿子最后一面也没见上,90岁高龄的朱母高秀清状告学校越权处理儿子遗体,侵犯了与儿子遗体最后诀别的权利,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如下终审判决:重庆教育学院的过失行为侵害了高秀清的其他人格利益,赔偿高秀清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朱子鸿退休前是重庆教育学院中文系副教授,一直居住在学校教工宿舍,终身未娶。他兄妹七人,91岁老母健在,但亲属都在云南。2003年7月14日,朱子鸿被确诊患有直肠癌。得知病情后,他来到学校的退休职工管理处告知病情,同事和领导均建议他入院治疗,他当时表示同意治疗。但他第二天再到学院退休职工管理处时,明确表示不愿意入院治疗,同时他还带来了4个存折,要求替他保管,他本人如有不测,就将存折中的4万元全部捐给学校的贫困生。发觉他有异常行为后,学校领导正商量如何解决时,他却于7月16日吃完早餐后,爬上宿舍八楼纵身跳下身亡。学校随即向警方报案。

  在得到刑警队做出的朱子鸿系跳楼自杀的调查结论后,学校第二天便将其遗体火化了。两天后,学校查询人事档案,找到朱子鸿亲人的地址,寄去了一封书信告知情况。得知长子去世,且遗体已被火化后,朱母当即摔伤。随后朱子鸿的两个弟弟赶到重庆,学校把遗物交给他们。回滇后,朱子鸿的弟妹对校方单方面处理哥哥遗体的行为提出质疑。老母高秀清也对校方的回复不满意,于2006年5月向重庆市南岸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学校侵犯他们的遗体处理权和告别权,要求赔偿补偿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6万余元。

  5月22日,南岸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校方否认存在过错,代理律师指出,校方并不知道朱子鸿有亲属,他跳楼自杀后因当时正值酷夏,遗体不便保存,故进行了火化。火化后才从人事资料里发现他有亲人在云南。对此,朱子鸿的亲属表示不能接受,他们认为校方事后如果认真处理,应当会找到死者亲人的。在现有科技下,遗体保存几个月都没问题,但校方第二天就火化了遗体,实在不能自圆其说。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校方在朱子鸿死后身边无亲人的情况下,出于对职工的关心处置了遗体,主观上并无恶意,遗体火化后,校方和朱子鸿的亲属进行了遗物交接,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校方在没有通知亲属的情况下将遗体火化,违背了我国传统丧葬习俗,这种做法欠妥,但校方的侵权未造成严重后果,达不到精神赔偿标准,遂驳回朱母的诉讼请求。

  朱母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遂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重庆教育学院对朱子鸿遗体火化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但过失行为侵害了高秀清的其他人格利益,原审法院判决未主张重庆教育学院赔偿高秀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当,于是撤销重庆市南岸区法院的初审判决,由重庆教育学院赔偿高秀清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驳回了高秀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张雪飞 实习生 张 鹏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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