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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券促销面临五大法律质疑 中消协联合昆明消协二评返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8日09:59 云南日报

  核心速读

  对于返券促销问题,消协一直非常关注,去年曾邀请有关法律和经济专家、律师、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人员进行了专题研讨。昨日,中消协联合昆明市消协继续“二评”返券促销,指出返券促销所面临的五大法律质疑。

  一.涉嫌价格误导

  《消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的规定是国家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使商品的价格直接、明确、便于比较,从而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返券促销涉及复杂的演算过程,总折扣率随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多少、额度、次数各不相同,并处于不断变化中,难以清楚标明。这种促销方式扰乱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仅使明码标价失去了作用,而且“买100返100”等标示,极易造成所售商品打5折的误解。《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对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着更为详尽的规定,同时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第8条规定:“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二.涉嫌“变相搭售”、“捆绑销售”

  返券活动中,商家大多对商品标价进行了“技术”处理,消费者很难找到标价正好达到参与返券活动的合适商品,只好费心寻找其他商品弥补差价,以得到返券;取得返券后,必须在很短的期限内消费完毕,因而不得不被迫再次购物,而所购商品价格也很难恰好等于返券数额,于是要么放弃剩余返券,要么只能再添现金。如此循环往复,导致消费者违背初衷,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钱财,买了一堆可能并不需要的商品。

  传统的搭售行为,是明确要求消费者购买A(商品),就必须购买B(商品);返券规则却是消费者买了A(总价限额商品),就得在商场内再买B(返券额度商品),否则会遭受相应损失。后者虽未指定明确的购买对象,但却限定了购买商品的价格总额和购买地点,名为让利,实际上是以损失返券为“要挟”精心设置的“变相搭售”、“捆绑销售”陷阱。不仅涉嫌变相强迫交易,而且把一部分成本强行转嫁给了供应商。

  三.涉嫌价格歧视

  《价格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营者提供相同的商品和服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实行价格歧视。在返券活动中,由于交易规则过于复杂,消费者的文化水平、年龄、职业各不相同,有的精于算计,有的面对同样的商品,可能就要向经营者付出更多的费用。这实际上是利用消费者的不足和弱点,赚取昧心钱,涉嫌价格歧视。

  四.涉嫌违法发行代金券

  商场印制的返券也是代币票券中的一种,虽然只限在商场内使用,但却具有货币的一般属性:一是可以在一定区域的市场上流通;二是可以购买各种不同种类的商品。这种随意发行返券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人民币的权威性,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且容易引发偷税逃税等社会问题。

  五.返券额度过高,涉嫌低价倾销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据业内专家反映,商业零售业的正常毛利率是20%左右,返券促销所能承受的正常额度也就是“满100返20”左右,超过这一标准,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现实中,部分商家长期、高频度地开展高额返券促销活动,所以能够承受得住,主要原因在于存在提高商品售价再行返券、利用税收管理漏洞返券不缴税等问题。

  敬请关注下期返券评论。

  杨颖(春城晚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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