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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农民工享受医保 个人不缴纳医保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8日15:0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沈阳2月28日消息 (记者耿旭)从3月1日起,在沈阳工作的农民工将可享受到医保。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医保费,无须农民工个人承担,企业欠缴将加收滞纳金。

  据介绍,此次参保仅限于在外地注册在沈阳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已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招用农民工占本单位用工人数70%以上的个体餐饮和娱乐等服务性行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5%的比例按月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农民工医疗保险不计缴费年限。农民工自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止缴费或者欠缴费用的从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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