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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抢夺犯歪招敛财授抢夺课 二进宫领刑三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8日15:47 中国新闻网

  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上诉人曾辉的诉讼请求,裁定维持白云区人民法院原判:曾辉因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刚出狱就动起“歪脑筋”:

  出租屋内强迫“徒弟”学习犯罪方法

  曾辉于1985年10月26日在四川省自贡市出生,小学文化程度。他曾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11月15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7月4日刑满释放。未曾想,刚出狱的曾辉竟又动起了“歪脑筋”——他不仅要重操抢劫这个“旧业”,而且还教起了“徒弟”。

  曾辉与同伙租下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村官田西巷23号5楼504房作为“教室”。有了“教室”后,他们开始物色“学员”。7月16日,曾辉的同伙化名为“东北”来到广州火车站,以“帮忙找工作”为名,把在火车站与家人走失的唐某带到他们的出租屋。7月17日,该同伙又以同样的手段在火车站把田某、赵某、王某、韦某骗到了出租屋。该同伙让他们称呼曾辉为“辉哥”或者“老二”。

  看到“教室”里已经有为数不少的“学员”,曾辉便开始“授课”。他和同伙以语言讲解、动作示范的方法教这些被骗来的人如何抢夺金项链和手机,并教他们抢夺得手后如何逃跑及应付警察。发现自己上当后,唐某试图离开出租屋,但马上遭到曾辉及其同伙的殴打和威胁,王某等人见状均不敢逃跑。

  “学员”借抢劫之机逃跑报警:

  “老师”再次落入法网

  2006年7月18日上午6时许,“授课”完毕的曾辉带着唐某等人来到南海准备实施抢劫。“学员”们“学以致用”,“老师”就可以坐享其成,这是曾辉和同伙们打好的如意算盘。

  但是事情的进展并没有像曾辉想象中那么顺利。一开始,他让唐某去抢行人的东西,但是抢了两次都没有成功。曾辉气得用拳头狠狠地打唐某,并威胁说:“再抢不到你就要挨打!”曾辉再派王某去抢,没想到王某竟然借抢夺之机跑得不见踪影!感觉到危险的曾辉带着其他“学员”回广州。他们在中午1点多回到白云区东平村的“教室”;没过多久,接到报案的民警就根据王某提供的信息找到“教室”并把他们抓获。

  所有“学员”经辨认后,均指认曾辉就是教唆并逼迫他们去抢东西的主脑。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于2006年12月1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曾辉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宣判后,曾辉以其也是被胁迫参与犯罪,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王某、唐某、韦某均指证上诉人曾辉教唆并带他们去抢夺他人财物,上述证据足以认定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上诉人曾辉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原判所处刑罚在法定幅度内,量刑适当。因此,广州中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球 黄山 穗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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