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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声明”惹了大麻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00:34 现代快报

  义正辞严的“律师声明”也惹来了麻烦。一则刊登在某晚报上的“律师声明”因被指与事实不符,律师事务所和授权其发布的南京艺术学院双双成了被告。

  此案一审时,法院认为该“声明”与事实不符构成侵权,判决律师事务所和南京艺术学院败诉。被告方不服,继续上诉,昨天上午,南京中院二审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纠纷牵出律师声明

  2003年12月,南京艺术学院产业开发部与李先生签订协议,聘李先生为学院培训中心副主任,主管美术培训;李先生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财务独立核算,对外债务由李先生负责,与学院开发部无关;李先生每年交纳一定数额的无形资产使用费等。

  2005年10月,该学院决定中止与李先生签订的协议,但未付诸行动,直到去年7月初,李先生仍在培训中心工作。

  去年7月7日,双方发生纠纷,培训中心书面通知李先生办理交接手续。同年7月15日,南京艺术学院授权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在媒体发表律师声明:

  “……李先生既非南艺人员也非南艺培训中心人员,南艺培训中心从未授权李先生个人代表南艺培训中心对外开展活动,对李先生个人以南艺培训中心名义对外开展的任何活动均不予认可。特此声明!”

  一审认定声明侵权

  “他们的目的在于让人觉得我是个骗子,想把我搞臭。”李先生对于这一声明颇为气愤,在声明发表之后,李先生的亲属朋友纷纷打来电话,以为他一直在外以南艺工作人员身份进行违法活动,对此李先生觉得非常苦闷。

  “协议上写着聘我为学院培训中心副主任,他们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在媒体上发表声明,贬低我的形象,侵犯了我的名誉权。”

  接到李先生的起诉状,南艺和振泽律师事务所一致认为,他们发布的声明既未侮辱也未诽谤李先生:“李先生在声明发布之时,的确已经不是南艺工作人员,而且南艺的确从未授权李先生个人代表南艺培训中心对外开展活动。”因此律师事务所方面认为,不能认定自己侵犯了名誉权。

  但一审法院认为,该律师声明与事实不符,会使李先生招致蔑视和指责,侵犯了李的名誉权。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共同赔偿李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二审开庭针锋相对

  一审判决后,南艺和振泽律师事务所均提出上诉。在昨天上午的二审中,记者了解到合作双方闹出纠纷的原因———李先生在媒体刊登广告进行宣传,由于担心发生财务纠纷,他在开展了一个阶段的培训业务后,就使用了其他发票,不料被培训中心发现。

  在多次沟通无效后,双方的矛盾激化,最后南艺要与李先生解除协议。而在此时,南艺收到了一些媒体催要刊登广告费用的通知,出于协议解除后经济上会遭到损失的担心,南艺发布了这条律师声明。

  在二审中,南艺和振泽律师事务所辩解道,李先生称其社会评价降低并没有提供明确的证据,也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在经济上受到损害。

  对于律师声明,两上诉人解释道:“我们并没有过错,只是声明李先生个人并不能代表艺术中心,因为李先生在艺术中心期间私自收费,没有按规定开具发票。另外有人无端地向我们索要债务,而李先生对此只是一个电话告知了事,并没有做更多的解释,所以我们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发布了声明,我们总不能仅靠他的一个电话就照单付款吧?”

  对此,李先生回击道:“我一直以培训为职业。南艺的行为不仅对其以前的培训业务产生影响,而且对其以后的培训业务也造成了影响。“自从我离开培训中心后,以前的客户都不再相信我了,因此许多社会资源无法继续发展,导致我现在失业。”

  由于案件复杂,法院将择日宣判。

  快报记者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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