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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小学生赔偿抚慰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00:40 重庆晚报

  本报讯 在人行横道上撞伤小学生,除了一般的赔偿外,法官还判肇事者赔偿5000元精神抚慰金。昨日,江北区法院的法官牟宏称,因为肇事者给伤者肉体、精神上造成了严重后果。

  10岁的小梦(化名)是璧山县某小学的学生。2006年7月16日下午近7时,退休医生黄某开着一辆车牌号为渝B79551的小轿车,从金岛往盘溪方向行驶,路过江北区南桥寺一人行横道时,没有对正在过公路的小梦进行避让,将她撞倒在地。小梦住院22天。当年10月,经过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小梦属10级伤残。

  事后,经交警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也认为应该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但拒绝赔偿小梦家人提出的5000元精神抚慰金,他认为残疾赔偿金已对小梦的精神损害进行了补偿,不应该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审理该案时,法官认为,残疾赔偿金仅是对小梦收入损失的赔偿,小梦在此过程中遭受了痛苦,而且后果严重,所以主张了这笔精神抚慰金。

  记者莫雪庆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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