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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政执法过错将追责 行政执法实现“责任行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00:50 北京娱乐信报

  据新华社电 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昨日介绍了日前通过的《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这份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标志着上海正式建立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上海市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时,因工作人员发生过错并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主体分为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承办人。直接主管人员,是指行政执法事项的审核人和批准人。同时,对于审核人、批准人变更或者未采纳下级的正确意见,承办人、审核人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以及上级改变或者撤销下级决定,集体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等特殊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也都分别做了规定。

  上海将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形式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两类。行政处分,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处分形式;行政处理,包括“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上海市规定,行政机关认为需要追究本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对有关人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理;认为需要由监察机关进行处理的,应当移送具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

  焦扬说,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上海建立和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有利于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是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管理方式的一次变革,是实现行政执法从“权力行政”到“责任行政”的一次提升。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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