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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领失业金者医保不花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03:24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蔡晓芳) 从4月1日开始,我市在领失业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获参保费用全额补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公布了相关《通知》,这意味着领取失业金人员参加医保的经济负担完全消失,医疗保障待遇将随之大幅提高。

  在领失业金者如参加医保,医疗待遇将大幅提高

  据统计,截至今年2月底,我市失业保险金在领人数为2.24万人。这部分人群由于收入较低、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有困难,其中绝大多数都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医保关系已中断。根据我市失业保险相关规定,他们在领失业金期间,可享受两种失业医疗补助待遇。其一是门诊医疗待遇,按月随同在领失业金人员的失业金一同发放,标准为本人失业金的10%。其二是住院医疗补助,即在领失业金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50%核报。该项补助最高不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金总额的4倍,目前最高标准为48096元。

  新政实施后,在领失业金人员申请参加医保,就不再享受以上失业医疗补助待遇,而是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医保部门将根据参保人的年龄段,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相关比例,划账建立个人账户。该个人账户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门、急诊费用,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和住院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费用,目前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大病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其中,4万元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90%;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支付95%。4万元以下部分,根据参保人选择的医疗机构及不同费用段,按照相关比例报销。

  参保补贴随同失业金一同发放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公布的《关于对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凡我市户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自愿参加或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据了解,在领失业金人员参加医保者,需先行垫付参保费用。从其参保缴费次月起,参保费用全额补贴将随同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到本人的《失业保险待遇专用存折》。

  补贴标准根据劳动部门公布的当期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的缴费数额确定。据了解,目前我市正在执行的、该项缴费额度为每月110元。这意味着,新政执行后,在领失业金人员如果参加医保,每月在领取失业金的同时,可获补贴110元。未申领失业保险金补贴将停发目前我市失业保险实行定期申领制度,失业人员需每3个月办理一次申领手续。新政规定,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领失业金人员因未申领失业保险金而停发的,将同时停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补贴,此后的医保参保费用由本人承担。另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领失业金人员,其参保补贴随着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而停止,本人不继续缴纳医保参保费用的,医保关系自行终止。

  根据新政,在领失业金人员申请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的,应先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或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再到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首次申领手续。填写《南京市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申请表》时,申报人需提供相关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就业登记证》原件;《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

  在领失业金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持《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办理参保手续,自缴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缴费当月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仍按失业保险医疗补助规定核报。

  (编辑若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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