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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责任保险支付校园伤害赔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03:25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白法记者殷骏) 今天起,《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省首部关注校园伤害事故的法案。白下法院民三庭庭长方建国表示,该《条例》对校园伤害事故案的责任区分,有利于统一此类案件的判罚尺度。

  遏止校园伤害事故,重在预防。校方应承担多大的预防责任?《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方建国表示,如果校方忽视这些职责,就要对由此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负责。

  记者发现,对校方的预防事故责任,省《条例》的规定非常具体:如“不得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放校外机动车辆”、“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主动向新入学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了解其身体健康状况”等。

  据悉,以往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时,一般适用“过错原则”,按因果关系区分责任。但省《条例》在“过错原则”的基础上,引入了“公平原则”。即“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根据过错程度对受伤害学生给予赔偿;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失。”

  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如何确保赔偿经费及时到位?省《条例》规定,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统筹支付;此外,当公办学校承担的赔偿金额大于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额时,如学校难以承担差额部分的,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通过制度保障校园伤害事故的赔偿经费,这是省《条例》一大突破,将消解不少因赔偿经费纠纷引发的官司。”方建国说,另外,在预防和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中,相关职能部门具有重大责任。这也是一大突破。

  (编辑若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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