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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在线播《霍元甲》网站被判赔1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03:39 新京报

  法院认为网站的行为使原告的预期利益受损

  本报讯(记者 李欣悦)阳光在线网站未经许可在线有偿播放电影《霍元甲》被索赔30万元。日前,经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阳光在线一方侵权成立,赔偿对该电影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安乐公司12万元损失。

  安乐公司称,根据电影《霍元甲》联合出品者和联合摄制者之间的约定,该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对《霍元甲》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他们发现,阳光在线网站未经其许可,向网络用户提供在线有偿播放该电影作品的服务,遂起诉至法院,并索赔30万。

  作为阳光在线网站的域名所有者和实际经营者,重庆网通、重庆博广公司被推上被告席。重庆博广表示,该公司曾与北京一公司签订合同,对方授权重庆博广对电影《霍元甲》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所以他们无任何过错,亦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查了诸多证据,其中显示,电影《霍元甲》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属安乐公司,安乐公司作为该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也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而重庆网通、重庆博广不能提交相反证据,由此法院确认安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对电影作品《霍元甲》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为,重庆网通、重庆博广未经安乐公司许可,即在阳光在线网站提供在线播放电影《霍元甲》的服务,导致安乐公司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预期利益或许可利益受损,遂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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