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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族:请算准我的春节加班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08:12 千华网

  鞍山日报消息 (记者 侯冰冰)春节长假过后,市劳动监察支队的投诉咨询电话热得烫手,有关春节期间的加班费问题成为投诉热点。市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提醒加班族算准自己的加班费,并希望通过本报告知用人单位按照“前三日三薪、后四日双薪”的标准支付工资。

  据介绍,《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中明确,在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因此,春节期间加班族请谨记:如果初一到初三加班,您的老板应支付三薪(工资基数的300%);初四到初七为串休,在这期间加班的,您首先可以申请补休,在不可能补休的前提下,应获双薪(工资基数的200%)。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300%、200%支付加班工资。

  值得提出的是,根据法律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可以用安排补休来代替“双薪”。但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待遇只能是发“三薪”,补休不可代替。

  另外,也有读者反映,一些企业习惯在春节给加班的职工发“红包”,并以此充当职工的加班工资。对此,有关人士表示,“红包”和春节加班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员工一年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类似于年终奖,并不能代替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此举是违法的,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样,过节费与加班工资完全是两回事,也不可抵冲加班工资。劳动部门提醒劳动者,用人单位发放过节费是一种员工福利,不需要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而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

  在安排春节加班的用人单位中,有相当一部分不给或少给法定加班费。有的用人单位故意回避“加班”概念,以“值班”“当班”等提法取而代之。例如规定“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春节轮流当班”“春节值班每人每天发30元”等等。

  专家指出,用人单位将“加班”称为“值班”的做法,是一种文字游戏,但逃避不了法定义务。目前,我国除了公务员和行政事业单位中占编制人员福利待遇另有规定之外,凡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都受《劳动法》调整。有的企业将行政事业单位里的干部“值班”概念偷换到“加班”的员工头上,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对于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举报电话2659110;也可以直接到劳动监察支队投诉举报大厅投诉;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并准备好加班记录、劳动合同、书面材料等。此外,还要抓紧时间,因为只有从事发到提起申诉60天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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