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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试行刑事和解制度 轻微刑事案件可和解罢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08:20 荆楚网-湖北日报

  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记者李先宏、罗序文、通讯员李云)近日,宜都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检察刑事和解规定(试行)》,在我省率先试行刑事和解制度。

  据介绍,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包括两类案件:一是法定刑期在3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如各类过失犯罪,亲属邻里间的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数额不大的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案件等;二是法定刑期在3年以上中可选择适用和解的案件,如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亲属邻里间的侵财案件等。

  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并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后,检察机关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撤案或不起诉决定。

  检察长马晓黎说,试行检察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矫正犯罪,减少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权益,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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