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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掉小数点债务突"增"100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16:34 新闻晨报

  □记者李晓明通讯员陈爱民

  晨报讯借条上明明写着债务额为36万余元,可债务人张女士却大呼冤枉,称只向债权人纪先生借了3000余元。杨浦法院的法官巧用“心理测试法”,于日前审结了这一案件。

  原告纪先生诉称,他和被告张女士是朋友。2005年3月,张女士向他借款37万元,用于建造私房及支付亲属治疗癌症的医疗费用。原告经营棋牌室等业务,经常在家中存放大量现金,就从其家中存放的现金中拿出37万元借给了张女士。因张女士配偶收入较高,所以纪先生当时没有要求张女士写借条并提供担保,亦没有要求她约定还款期限。同年11月,张女士归还了5000元,承诺余款36.5万元于2006年7月前还清,为此还写了张借条。但张女士没有如期还款,现要求张女士偿还借款。

  被告张女士则辩称,两人是通过搓麻将相识的,关系并不密切。纪先生的经济收入也不高,她不可能向纪先生借款37万元,也没有先还款5000元这回事。借条属实,实际上仅欠纪先生3650元,但自己在书写“3650.00”时,因一时疏忽,忘记在“3650”后写上小数点了,所以不同意按36.5万元还款。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确系朋友关系。张女士于2005年11月向纪先生写了借条,内容为:借纪先生365000元到2006年7月份还,张女士在这份借条上签了名。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同意,并承诺对测试结果予以认可。法院委托有关机构就纪先生是否于2005年3月借款给张女士37万元这一陈述对双方进行心理测试。

  测试结果表明,纪先生在涉及到上述与案情相关的测试问题上出现了说谎生理反应,但张女士在同样的测试问题上未出现说谎生理反应。根据本次测试数据综合分析判断,张女士在关于是否借过37万元现金的陈述方面,可信度高于纪先生。

  法院认为,虽然纪先生提交了借条,用以证明借款的事实,但他对当日发生借款的经过、借款的来源、借条的出具等方面的陈述都有悖常理。纪先生仅以一份巨额借款借条的证据,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高度概然性标准,依据不足,法院对此不予认可。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张女士偿还纪先生借款3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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